强迫劳动罪立案标准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刑事诉讼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诉讼 >

强迫劳动罪立案标准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25 09:05; 浏览量:

 一、强迫劳动罪立案标准

  强迫劳动罪的立案标准是: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强迫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区别

  强迫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罪犯罪的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罪的目的则为强迫他人劳动来获得利益。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

  三、协助强迫劳动罪法律规定

  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是指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