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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18 09:37; 浏览量:
近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青海一男子试图杀妻,后心软及时收手。90后王某某是青海省海东市人,童某某是他的妻子。因为情感纠纷,王某某心生杀妻的想法。2020年7月4日,王某某驾驶轿车到达海东市中级法院建筑工地门口,将车停放在西侧人行道处。
等看见童某某穿过马路前往工地时,王某某驾车撞向她。在撞向童某某时,王某某突然心软,且发现工友周某某与妻子同行,遂踩刹车将二人撞倒在地。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且主动报警。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某、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7月18日,王某某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该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9月16日向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驾车撞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故意杀人罪中止的时间性认定:“在犯罪过程中”
1.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