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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11 10:54; 浏览量:

  一、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二、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形时,宣布休庭和顺延审判时间的决定。

  继续开庭审判的时间,可在影响审判的情形消失后确定,但是,不能超过办案的法定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也可以延期审理: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并经合议庭许可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变更了起诉范围,被告人、辩护人等要求作辩护准备并经合议庭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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