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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鑫霆律师; 时间:2022-07-08 08:13; 浏览量: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为起点。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