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6-20 10:25; 浏览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