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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5-16 11:58; 浏览量: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二)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三)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