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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5-16 11:56; 浏览量:
录音录像在民事诉讼中是证据种类之一,属于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分别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对视听资料做了相关规定。
首先,取得录音的手段要合法,即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常见的离婚纠纷一方为挖掘另一方婚外情线索,冲到“小三”家中拍摄捉奸在床的录像,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像才可能被法庭采纳。
其次,录音要具备真实性,即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
再次,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录像要和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统一指向的证据链。
为了是录音更好的实现有利于诉讼的目的,在录音中应尽量指明谈话的时间、地点以及交谈者的身份。在交谈中,尽可能地指明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前因后果和发展演变过程。谈话中避免采用要挟、威胁的态度,以免被认定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信。尤其要注意的是,录音过程要连续不间断,否则也可能被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认为有剪辑而不予采信。最好能到公证机关将录音予以公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一)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二)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