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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理程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5-13 15:48; 浏览量:

一、公诉案件审理程序

  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含着公安阶段的侦查阶段、检查院阶段的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阶段的审判阶段。

  对于公安阶段的侦查阶段:

  在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所抓捕,到涉案人员和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这一阶段就被称之为“侦查阶段”,在一般的情况下,时间约为三个月。其主要是包括拘留的一个月左右和公安执行了逮捕后的两个月时间。在这一阶段,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作为工作重心,公安部门需要弄清楚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基本事实。

  对于检察院阶段的审查起诉阶段:

  当公安部门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后,案件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心就落在了检查院上,他们将对案卷材料是否充分、正确以及相关证据是否确凿做出审核,然后判断是否需要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阶段的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将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之后,将对于起诉书之中的犯罪事实以及附有犯罪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决定开庭审判。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否则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将会公开进行。在这一阶段,确定被告是否犯罪、所犯何罪以及接受的刑罚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

 

  二、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诉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2个月内进行宣判,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属于4类案件的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属于4类案件的,经省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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