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时间多长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刑事诉讼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诉讼 >

刑事拘传时间多长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5-13 15:46; 浏览量:

一、刑事拘传时间多长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诉法关于拘传地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刑事拘传

  二、刑事案件中拘传是什么意思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三、刑事拘传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一)对象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当事人。

  (二)强制力

  拘传:具有强制性,拘传是强制措施。

  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