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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4-27 15:10; 浏览量: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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