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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4-26 15:44; 浏览量:
7月6日20时07分,杭x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接群众求助,称xxxx居民来某某于7月5日凌晨失踪。针对该起失踪事件,江x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寻人工作。在搜寻过程中,多处疑点引起警方高度重视,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
目前案件侦办取得重大突破,失踪女子已遇害,其丈夫许某某(男,55岁,杭州籍)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江x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仍在全力侦办中,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侦办进展,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有关案情。
杭x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3日
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被公安机关限购人身自由后,就属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