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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4-26 15:41; 浏览量: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一缴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规定,采取财产保证金的方式。如果单位在缴纳保证金之后,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二冻结。既有司法刑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涉嫌犯罪单位资产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刑法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一种。对于保证,为了保证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而得以执行,在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产予以冻结。三,查封对某种犯罪可以实行查封,如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可以查封该单位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设备场所等财物,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是。扣押对单位进行的某些犯罪,可以实行扣押有关财物,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功能体系可以由目的和实效两大部门解构,目的即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与创设的根本有效性,实效即是刑事强制措施被贯彻执行而取得的实际效用。立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这就是,无论是“国家本位”或“个人本位”的国家,都是基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出发点的。国家一方面要在制度上赋予人民当然的权利,并通过从宪法法律的形式表明公民权利范围,另一方面要对实践中出现的异类分子给予教育、挽救、惩罚,通过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来恢复受侵害的权益与秩序,并实现社会管理职能。这其中为克服人的自保本能支配下的逃避刑罚或妨害诉讼行为,需要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性限制与剥夺个人权利实现国家刑罚权,恢复或弥合被侵害的秩序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