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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4-21 06:50; 浏览量:
提起公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进行审查,必须查明以下事实: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确认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诉:
(一)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
(二)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