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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情纠纷持刀行凶,持刀行凶伤人怎么判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4-20 06:58; 浏览量:

 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持刀行凶

  4月10日晚,合肥包河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当日中午,望湖中路某快捷酒店门口发生一起命案,造成女子常某某(22岁)死亡,男子刘某某(26岁)受伤。接到报警后,警方快速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24岁)。据初步调查,案件因感情纠纷引发,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持刀行凶伤人怎么判

  持刀伤人如果未造成严重伤害的,可以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来定性,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怎么认定?

  1、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造成伤害,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2、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包括和轻伤,但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加害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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