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量刑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刑事诉讼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诉讼 >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量刑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4-07 13:07; 浏览量:

 一、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量刑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有:

  一般自首制度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二、自首后多久判刑

  自首后多久判刑,要具体看案件的难易程度和证据的收集情况。刑事案件立案后会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时间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序和证据的收集难度有所不同。刑事案件判决的时间短则几天,如果案件复杂,需要补充侦查、延长的话,时间可达几年。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如果嫌疑人是取保候审的,最长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如果嫌疑人是羁押的,最长侦查期限可达8个月甚至更长;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最长的期限是6个月15天,如果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有可能在二十天内就审结。然后,检察院写好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在法院审理阶段,可能经历一审、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