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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减刑条件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07 09:50; 浏览量: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减刑条件

  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以下程序提请减刑:

  1、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和《提请减刑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2、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在《提请减刑建议审核书》签署意见,向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移送下列材料:

  (1)《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3、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目的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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