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控告、检举的概念
监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控告、检举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控告、检举的内容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控告、检举所涉及的人和事,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受理控告、检举的主要工作和程序
监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的处理。
(一)办信、接访与接听举报电话
1、办信。即办理群众来信,是指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来信进行处理的过程。办信的基本要求是:及时拆封,仔细阅信,逐件认真登记,妥善处理。
2、接访。即接待群众来访,是监察机关直接听取来访人反映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的过程。接访的程序包括登记、接谈、归口处理。
3、接听举报电话。这是监察机关从电话中听取举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过程。接听电话举报,应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询问清楚,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二)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的处理。
监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的工作部门应根据控告、检举的内容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来确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
受理是指监察机关按照其职权,承认检举、控告和有效性,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接受和处理的行为。
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控告、检举,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转交本机关有关职能部门或派驻机构办理。对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纪问题,报经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受理控告、检举的工作部门可以进行初查,直至立案调查;
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办理;
对于重要的控告、检举,应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以其他适合的、符合法定的方式处理。
2、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指控告、检举的对象或内容不属于监察机关的业务管辖范围,即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对于不予受理的控告、检举,一般可作如下处理:
(1)告之控告、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其联系受理机关;
(2)对于不予受理的信函,可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回复控告、检举人。其中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报告有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