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还是负责任?对于先动手者的法律认定?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自卫还是负责任?对于先动手者的法律认定?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11 09:36; 浏览量:

具体要看受害者还手有没有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别人先动手打人的话,受害者可以进行适当的自我防卫,对于合理的自我防卫,自卫者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如果自我防卫超过一定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话,自卫者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

2、对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3、本人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