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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17 15:19; 浏览量: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三特征: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分别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和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并不仅指一个单独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举动所组成。如抢劫行为由接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组成。作为不仅反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