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哪些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09 21:51; 浏览量:

 一、哪些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下行为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等。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常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概括性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