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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20-05-22 09:55; 浏览量:
我们知道火灾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不仅会造成人们的财产损失,严重者还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但是对于火灾的发生法律上有两种不同的区别,一个是放火罪、一个是失火罪。那么,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处罚有何区别?以下由换广州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处罚有何区别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失火罪的主观方面则为过失。
(2)犯罪主体不同。放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失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则为16周岁。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具有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危险,即可构成,而且是既遂;失火罪为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2、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以上便是广州刑事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处罚有何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并且其行为是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