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怎么规定的—行李箱藏女子案?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怎么规定的—行李箱藏女子案?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0-05-19 11:31; 浏览量:

  日前,一女子被锁行李箱被网约车司机发现并解救的视频在网上流传。据悉,5月15日下午,一男性乘客乘车时携带了一个行李箱,行李箱中突然传出女孩叫声,司机要求男乘客打开箱子后钻出一名女子。而后在司机报警时该男子趁机逃走。那么,行李箱藏女子案:非法拘禁怎么规定?请继续阅读以下广州刑事律师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案情回顾

  5月15日下午,一男性乘客乘网约车时携带了一个行李箱,行李箱中突然传出女孩叫声,司机要求男乘客打开箱子后钻出一名女子,女子大喊要求司机报警。而后在司机报警时该男子趁机逃走。随后,民警赶到将该女子待会派出所展开调查,并于当晚将逃匿男子抓获。

  经过调查,该嫌疑男子鲜某(21岁,重庆南川人)系被困行李箱内的女子刘某(25岁,四川广元人)的前任男友。5月12日,鲜某闯入刘某位于金牛区的居住地向其索要钱财,5月15日逼迫刘某进入一行李箱内,后搭乘网约车,欲转移至另一地点继续对其拘禁。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行李箱藏女子案:非法拘禁怎么规定

  二、行李箱藏女子案:非法拘禁怎么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事实状态的,而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至于婴儿、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广州刑事律师整理的行李箱藏女子案:非法拘禁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及相关处罚。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