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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打架一周后还能做伤情鉴定吗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2-09 09:36; 浏览量:

1、当事人在与他人打架的一周后,依然是可以做伤情鉴定的;若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上,则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

1、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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