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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被监视居住被告人不可为的情形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3-07 10:17; 浏览量:

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不得实施一些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逮捕,具体包括: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八)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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