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要件对赌博罪相关问题的再认识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09 16:01; 浏览量:
关于赌博罪的客体,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理论认为主要有两类:一是社会法益。即认为赌博罪是侵害社会善良风俗的犯罪。比如意大利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有关违反习俗的违警罪”中,日本、韩国将赌博罪规定在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中;一是个人法益。即认为赌博罪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比如德国、奥地利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侵害他人财产之可罚性行为上”。[2]国内学者一般有两种提法,普通认为赌博罪的客体是道德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另一种观点认为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风尚和私人财产所有权[3]。结相关案例,笔者认为,由于赌博犯罪行为既牵涉面广,事关社会秩序,又在赌博行为中侵害私人财产权,所以赌博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一般的单一客体,而是一个复杂客体。赌博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纯风美俗,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主要客体是社会纯风美俗和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私人财产所有权。尽管如此,但是由于现行刑法罪名是依据同类客体分类、主要客体排序的模式来进行划分的,所以赌博罪被划归了防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而脱离了财产罪的行列。但是我们却不能以此来否定赌博罪具有财产犯罪的特征;另外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就是在赌博罪的惩处中,罚金刑是现行刑法规定的并处附加刑,体现出现行刑法对于赌博犯罪的经济惩罚性,而我们众所周知的是罚金刑一般是侵犯财产犯罪中所常见的惩罚措施。基于此,赌博罪的犯罪客体既包括社会善良风俗、社会管理秩序,又包括私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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