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人身犯罪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人身犯罪 >

哪些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1-20 11:29; 浏览量:


哪些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以下是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1.被害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下一篇:没有了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