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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13 13:49; 浏览量: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发出和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