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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3 12:50; 浏览量:
近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青海一男子试图杀妻,后心软及时收手。90后王某某是青海省海东市人,童某某是他的妻子。因为情感纠纷,王某某心生杀妻的想法。2020年7月4日,王某某驾驶轿车到达海东市中级法院建筑工地门口,将车停放在西侧人行道处。
等看见童某某穿过马路前往工地时,王某某驾车撞向她。在撞向童某某时,王某某突然心软,且发现工友周某某与妻子同行,遂踩刹车将二人撞倒在地。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且主动报警。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某、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7月18日,王某某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该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9月16日向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驾车撞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故意杀人罪中止的时间性认定:“在犯罪过程中”
1.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故意杀人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认定:“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故意杀人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2.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故意杀人犯罪的犯意即可。
3.故意杀人罪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故意杀人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
(三)故意杀人罪中止的客观性认定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