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8-13 09:22; 浏览量: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关于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刑事拘留方面,其最长的时间限制为三十七日。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自身决定并实施的刑事拘留任务时,拘留的期限则被分解成两部分,即公安机关精品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之和。通常情况下,标准的刑事诉讼拘留期限最长可达十四日之久。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经常性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等特殊情况群体,那么拘留的期限将被延长至最长的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要什么程序
关于刑事案件中拘留措施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应由相关单位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列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实施拘留的具体缘由,并向上汇报至公安机关的负责同志进行细致审核,经过慎重研究之后,负责人有权利签发出拘留证;
其次,在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后,应向被拘留者展示该证件,同时明确告知其已被依法拘留;
最后,应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