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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强制措施种类的问题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6 09:28; 浏览量:

对于监察委移交的案件,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决定采取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与监察委员会调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被指定的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重新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留置措施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即对于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机关在拘留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即采取逮捕、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被指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沿用上级检察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换押等手续即可,无需重复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关于指定管辖情况下的强制措施。对于指定下级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下级院无需再重复采取强制措施,沿用上级院作出的强制措施即可。对于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要完善换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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