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最长羁押期限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强制措施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强制措施 >

发回重审的最长羁押期限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6 09:26; 浏览量: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那么最终审判阶段的最长羁押时间应该就是一审羁押期间加上二审羁押期间。(40个月+15个月=55个月)

因此,重审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为55个月(无具体期限的规定不算在内)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