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监视居住期限的必要性有哪些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1-05 10:46; 浏览量:
根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逮捕;需要进行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案件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案件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些地方对此条理解还存在偏差,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可以取保候审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这样就可能对当事人取保候审36个月、监视居住18个月。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使这类案件的办案期限与其案件的性质不相适应,容易导致出现当事人讼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应予纠正。此外,刑诉法应在12个月、6个月基础上进一步缩短。
第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久拖不决,侵害了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会延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期限;对于其他当事人来说,也会因案件办理期限过长而加重心理上、精神上,以及精力、财物上的负担;对于被害人而言,则会使其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尽可能早的补偿和抚慰,缩短办案期限有利于克服以上弊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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