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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诉再审的期限有多久?申诉的种类有哪些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1-02 15:50; 浏览量:

 1、申请再审期限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再审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6个月)。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3个月)。

  申诉有哪些种类?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

  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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