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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22 10:18; 浏览量:
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应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打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