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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能转成取保候审吗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02 10:49; 浏览量:

一、监视居住能转成取保候审

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能否变更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可以转化为取保候审制度,但是被采取措施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预计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甚至严厉的有期徒刑,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如果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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