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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有哪些规定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08 11:11; 浏览量:

 第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四,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6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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