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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戴罪立功未减刑看守所是否存在责任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8-20 08:23; 浏览量:

1、涉嫌滥用职权,人为改变申诉人的检举立功事实,拒不按照法律程序提报申诉人的立功事实,试图隐瞒并掩盖事实真相。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法院对立功如何认定

1、首先,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

2、其次,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3、再者,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4、符合以下条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但必须与本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系他人的罪行,而不是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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