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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8-06 09:40; 浏览量: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须是与案件无关有履行能力、有住所收入并享有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