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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自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几个因素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3-19 15:40; 浏览量:

 错误的权利意识使其不愿举证或极端自己证据的效力。一些自诉人仍认为权利被侵害,但为何人侵害及如何侵害应由政府(人民法院)查清并对侵害人予以惩罚,诉讼中不愿举证证明控诉事实;被告人方认为自己未侵害他人或虽侵害他人但事出有因,亦应由政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主持正义,诉讼中不愿提供证明被控事实不存在及无罪、罪轻的证据阻却自诉人控诉。还有一些当事人极端地强调自己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一旦诉讼结果与自己不利,缠诉不息、上访不止。当事人这种错误权利意识及行为,使法官在诉讼不同阶段,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应诉指导和说服教育,诉讼过程显得冗长缺乏效率。

  证人作证时情感倾向、利益等意识使其证言不具稳定性。诉讼中,证据以证人证言为主,但内容不稳定。表现在,证人就同一事实为双方作证,内容不同,甚至截然相反;证人就同一事实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作证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双方就同一事实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在证人出庭作证难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证人证言这种不稳定性,成为困扰法院进而影响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同一事实存在不同证言或同一证人存在不同证言,采用何人证言或采用何种证言难以确定。为此,调查核实证据就会成为法官一项必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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