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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还有完善的空间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3-06 09:29; 浏览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结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犯轻罪并能足以防止其再发生社会危险性,两者缺一不可。对犯重罪者,由于犯罪本身的严重性及其预计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决定了担保约束措施很难防止其到案接受刑事审判。但是,对“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可能被判处刑期的长短并不是主要依据,而应结合犯罪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和适用条件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问题时有法可依,确保“社会危险性”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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