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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13 09:39; 浏览量:
一、有期徒刑加驱逐出境如何执行
1、有期徒刑是主刑,先执行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驱逐出境。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在有期徒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然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并驱逐出境,并列入不准入境者名单,在执行前向其宣布不准入境年限。
2、如果该外国人被判处主刑(死刑除外)同时附加驱逐出境,应该是执行完主刑后,驱逐出境。另外该外国人判处只判处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同时还有驱逐出境,这时,要交上罚金或被没收财产后,再驱逐出境。
3、对这类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确有必要时,可以使用手铐。
《刑法》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