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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和限制有哪些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0-16 09:33; 浏览量: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和限制有哪些

  1、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

  2、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自诉人的上诉的;

  3、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查明新的犯罪事实后,应当适用刑罚的。

 1、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2、只对二审法院有约束力(管不了其他审级法院)。

  3、不得加重处罚内容:

  (1)刑期;

  (2)刑种;

  (3)附加刑;

  (4)刑罚执行方法。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

  1、共同犯罪案件:

  (1)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

  (1)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2)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1)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2)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1)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2)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1)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①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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