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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7-17 08:58; 浏览量:
一、证人翻证的原因。
1.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在供认犯罪事实时,往往会想方设法去减轻自己的罪恶,逃避法律制裁,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途径去拉拢、引诱、威逼证人翻证。特别是对公款使用人来说,挪用人挪用公款是为了给自己使用而被治罪的,如实出证,顾虑重重,所以使用人或是出于义气,或者是惧怕打击报复,从而大多不出证或想方设法推翻自己已作的证言,甚至与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从而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极大困难,这种情况在久拖不立和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尤为常见。
2.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往往偏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人的解释不够重视,导致一些证据未能查证属实,致使证据链有缺口或证据证明力较弱,使得证人翻证有机可乘。
3.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由于诉讼阶段的变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往往认为新的办案人员对案情了解不详,有机可乘,侦查阶段过后,他们有时间四处活动,利用关系网,编造虚假证言。加之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已介入,而个别律师受经济利益驱使,不顾案件事实,规避法律,诱导证人翻证,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给案件的审理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