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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制约机制的完善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7-17 08:55; 浏览量: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制约机制的完善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该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在理解及执行上均不存在异议,但对第二种情形,由于各人理解不同,执行各异,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进一步修改完善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应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种情形制定具体的标准,并明确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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