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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未遂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案例)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1-04 09:24; 浏览量:

 被告人某,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7日被逮捕。

  北京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某犯抢劫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某辩称,其在向赵某借钱过程中与赵发生争执,并对赵进行殴打,但没有抢劫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某到其曾经工作过的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甘兴化工厂内,持壁纸刀向值班会计赵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并将赵颈部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因赵某逃脱而未取得钱财。被告人某次日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作案工具壁纸刀一把,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某以“没有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更无抢劫故意,其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对于某所提没有抢劫故意,请求二审改判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某进入赵的办公室后突然对其进行殴打,并当场向其索要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身上也起获了赵某所在财务室的钥匙,且某在侦查阶段前期的供述与赵某的陈述可相互印证,无证据证实其前期供述系公安机关非法取得,故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定罪准确,判处没收作案工具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上诉人某虽然使用暴力索要数额巨大的财物,实际并未抢得被害人财物,依法不应认定其抢劫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其抢劫数额巨大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并由此导致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作案工具壁纸刀一把,予以没收。

  2.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上诉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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