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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0-09 10:46; 浏览量:
刑事诉讼的中止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中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中止审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中止审理三种情形。中止侦查,特指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中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中止审查,根据《规则》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审理,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该项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理,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基于审判实践活动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对中止审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这三种制度之间既有一定的共性,也有若干区别。它们的共性体现为:1.三者都是有条件的中止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即:只有当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被告人长期脱逃,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而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才能中止相应的诉讼程序。2.导致诉讼中止的条件消失时,之前暂时中止的刑事诉讼活动继续进行。它们的区别表现为,中止相关刑事诉讼活动后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不尽相同。中止侦查的处理措施相对比较完善,而中止审查和中止审理的处理措施几乎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