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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02 09:05; 浏览量:
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