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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22 09:30; 浏览量:
今年44岁的陈某系荆门人,在城区一公司上班。以前,陈某三哥承包该公司一个油库,主要业务是给该公司供油料,油库一直由陈某管理。2013年,该公司产品升级,油库基本停止供油,经营一落千丈,出现亏损。2014年3月,陈某为此找到该公司邵老板,最后还是不了了之。自从没给该公司供油后,陈某心里很不舒服,对邵老板产生怨恨。陈某有了绑架邵老板儿子的想法,遂邀约朋友汪某、许某一同参与,准备趁小邵出门时将其绑架。
2014年11月6日清晨,陈某等三人带着催泪喷射器、橡皮棍驾车到小邵的住处。趁小邵下楼,汪某用催泪喷射器朝小邵脸上喷,许某持橡皮棍将小邵头部打伤,三人强行将他带上车。上车后,许某与汪某将小邵眼睛蒙住,拿走手机,将他带到城区一处废弃碎石场内。后来,几人又将车开到襄阳南漳县,租了间房住下。汪某与许某在屋里看守小邵,陈某开车到襄阳,给其三哥打电话。陈某三哥知情后,让他保证小邵的安全,尽快投案。陈某返回南漳的住处,将小邵放走,三人随后向襄阳警方投案。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三人采取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鉴于陈某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获得当事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