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取保候审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取保候审 >

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22 09:28; 浏览量:

  对于绑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问题,刑法学界的一般通说认为,绑架犯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现象。但也有学者主张,在绑架犯罪中存在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释放被害人的,应认定犯罪中止。若不认定犯罪中止,不仅不合情理,也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的精神相悖。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而且还认为绑架罪也存在犯罪未遂。绑架犯罪有行为犯的特征,但也有继续犯的特点。绑架行为完成以后,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实现之前,扣押人质的行为仍在继续当中,在此期间,无论是否提出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只要在勒索到财物或不法要求得到满足以前,行为人良心发现,自动停止了犯罪,释放了被害人,就应当成立中止。若行为人误以为其行为败露而放弃了继续犯罪,应认定为未遂。这样可以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或被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尽早回家与亲人团聚,也使被害人家属免遭破财之灾,使公安干警提前结束紧张的侦破活动,节省大量的司法成本和社会资源,大大降低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一、绑架犯罪中的中止情形。上海已有了认定中止的案例。案例1:沈伟绑架案。被告人沈伟于2006年12月5日下午,利用其在上海市李康家中作保姆的机会,擅自将李康之子李昱麟(半岁)带至本市其亲戚的暂住处,意欲以此向李康勒索钱财。次日,沈伟在其家属的规劝下,放弃了以婴儿勒索雇主钱财的想法,并于当日中午将李昱麟送回家中。后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伟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沈伟系自首,且属犯罪中止,提请依法对被告人沈伟定罪处罚。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伟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沈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被告人沈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沈伟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已造成了损害后果,故对沈伟不应免除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沈伟拘役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沈伟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二、绑架犯罪中的未遂情形。在扣押人质行为继续的过程中,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得到满足以前,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绑架目的未能实现,应成立绑架犯罪未遂。这和前述的绑架犯罪中止一样,均有利于提前停止绑架犯罪行为,降低绑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