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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20 11:41; 浏览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这个规定,对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指出了法律辩护职责。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着重以“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实体不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其他关键证据错漏”、“是否具有不充分、不正确的内容需要补充调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排序问题”、“是否存在减少罪名”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因为这个阶段,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主观的供述材料已经可以通过阅卷获取,对于案件是否可能无罪、是否可能不起诉都能够有一定的客观了解。此时,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拟写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从而到达将辩护观点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予以直接体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不少人把不会写,不知道怎么写归结于自己文字表达能力不行,写作能力不强。虽有这方面的原因,但究其根本,还是自己没有吃透案件,没有看清楚,想明白,无法理清辩护思路,才会导致千头万绪不知从何入手。
阅卷可采用全面浏览,重点查阅,关键摘录的方式进行。一般先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了解指控或认定的事实,指控和认定的思路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然后通过全面浏览,建立起对案件的整体印象。可以通过证据智能系统去完成阅卷的工作,包括在法院拍摄的手写证据素材,都可以在文字识别中被精准的识别出,省去大量的手动誊抄摘录的时间,审阅速度大大提升。